优惠政策
涉外机构


优惠政策

   龙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业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投资"一区三园"的企业(或项目)从投产之年起,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实行财政扶持的办法,前3年全额贴补给企业,第4-6年减半:贴补给企业。

    ●投资"一区三国"的企业(或项目)自投产之年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5年内实行财政扶持的办法,贴补给企业。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占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独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实行财政扶持的办法,前五年全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凡投资县内区(一区三园)外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屑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采取扶持的办法贴补给企业。

    ●投资"一区三园"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五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先征收后由财政采取安排支出的办法贴补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一区三国"的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投资"一区三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出口比例达70%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可在成本价以下),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贴补。

    (三).出口创汇奖励

    ●为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在争取如数、及时办理退税的基础上,如遇退税滞后,经审核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年期内贴息;同时,凡企业产品自行出口国际市场的,每美元产品出口额凭有关证据在省贴补(省基础贴补每美元0.03元,欠发达地区增补每美元0.02元)基础上,再由县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贴补。

    (四).技术创新奖励 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比认定的上一年度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经县财政、地税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办法予以贴补。

    (五).其他有关方面的政策按县委(2001)27号文件规定办理。